admin 發表於 2024-4-6 16:44:20

以案释法:以房屋買賣之名為借款担保 法院怎麼判?

近日,南川法院审结一块儿衡宇交易合同胶葛,依法裁决驳回原告腾某请求被告杨某實行衡宇交易合同的诉讼哀求。

案件详情

2022年4月29日,杨某因資金周轉坚苦,向腾某告貸15万元,并商定了告貸利錢,告貸刻日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。

同日,两邊以杨某位于南川區西城街道處事處金龙路6号的衡宇打點了典質挂号,担保主债权数額為15万元。因杨某到期未奉還告貸,2022年9月1日,杨某與腾某签定《衡宇交易合同》商定:杨某将位于南川區西城街道處事處金龙路的衡宇出售给腾某,成交價60万元,杨某于2022年4月29日付出第一次購房款15万元,于2022年9月1日付出第二次購房款5万元,腾某以按揭方法采辦衡宇,两邊于2022年12月31日交代衡宇并打點水、電、气過户及物業辦理交代等事宜。合同签定當全國午,腾某向杨某轉账5万元,杨某向腾某出具20万元的購房款收据一张。後,腾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杨某實行衡宇交易合同并交付衡宇、付出违约金、承當状師费。

在庭审進程中,去腳皮神器, 腾某報告如杨某在2022年12月31日前能了偿20万元,腾某就退還杨某借单等原件,不履行《衡宇交易合同》,不然请求按合同采辦杨某衡宇。

南川法院审理後認為

減肥藥,本案的核心是:腾某、杨某之間系民間假貸瓜葛仍是衡宇交易合同瓜葛。杨某在原告滕某處告貸後,因不克不及按约按期限了偿告貸,两邊又签定了《衡宇交易合同》,商定由杨某向滕某出售位于南川區西城街道處事處金龙路6号的衡宇(也是告貸時打點典質挂号的衡宇)。按照滕某作出的關于“如杨某在2022年12聚左旋乳酸,月31日前能了偿滕防彈椰奶,某告貸20万元,滕某就退還杨某借单等原件,不履行《衡宇交易合同》,不然滕某请求按合同采辦杨某衡宇”的報告,連系杨某出具購房款收据後滕某并未向杨某退還借单,两邊也未消除就告貸打點的衡宇典質挂号等情景,可以認定两邊签定《衡宇交易合同》的真實意思并不是交易衡宇,而因此签定《衡宇交易合同》的情势為滕某向杨某供给的告貸举行担保。是以,本案两邊創建民間假貸瓜葛而非衡宇交易合同瓜葛,腾某對峙讓杨某實行《衡宇交易合同》的来由不可立。综上,法院連系案件究竟,裁决驳回腾某的诉讼哀求。

法官提示
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假貸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題的劃定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劃定,當事人以訂立交易合同作為民間假貸合同的担保,告貸到期後告貸人不克不及還款,出借人哀求實行交易合同的,人民法院理當依照民間假貸法令瓜葛审理。依照前述劃定,若是两邊签定衡宇交易合同的目標在于作為债权人實現债权的担保,即名為衡宇交易,實為民間假貸担保,此時两邊構成的法令瓜葛仿照照旧是民間假貸瓜葛,而不是衡宇交易瓜葛。但如告貸合同已三峽抽化糞池,届實行期且债務人無力了偿時,两邊訂立衡宇交易合同的目標在于将告貸本金及利錢轉化為購房款,该情景不属于前述劃定的担保举動,此時《衡宇交易合同》原则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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